●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院108年5月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配偶在場稱標的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頂樓有增建。
2‧本院113年6月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中原段1117地號土地現為社區管理員室,中原段1117-15地號、普仁段16-27地號為標的房屋建築基地。另債務人之配偶稱標的房屋有部分漏水壁癌情形,建物現為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
3‧本件239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6‧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建物面積】
1‧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685巷83弄12號,建號1391,4層樓鋼骨鋼筋混凝土造,1層:37.67,2層:43.99,3層:43.29,4層:43.29,屋頂突出物:18.53,陽台:12.74,雨遮:6.00,持分全,合計:205.51㎡(含共同使用部分1645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2‧同號(未保存),建號2397,4層樓,雨遮:20.03,持分全,合計:20.03㎡(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謄本資料 [謄本]:總坪數62.19坪<@27.1>[主建坪56.50坪,附屬坪5.67坪,公設坪0.02坪(建號:1645)],另增建坪6.06坪(建號:2397)[鋼骨,RC造/住宅,梯間,停車空間]
●前次移轉日:101.2.4,臺灣中小企銀,查封日:107.12.13
●他項權利:1‧國泰世華,753萬,設定日:104.8.28 2‧國泰世華,180萬,設定日:107.8.16 3‧莊ΟΟ,400萬,設定日:107.09.25 [完工日: 090 . 06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