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執行人員現場目視房屋幾乎已清空,僅剩些許傢俱,一樓後方廚房有堆放輪胎,全屋有明顯壁癌。另地政人員稱三樓全部及一樓後方雨遮為增建(已列為478臨時建號併同拍賣)。
2‧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2年9月26日陳報本院,該局上湖所於112年9月20日查訪標的址,鄰居即受訪查人稱債務人係其姪子,已未在標的址活動,且未曾聽聞標的址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又據鑑價報告稱標的依現場狀況研判,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
3‧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本建物487建號(臨時建號)部分,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之危險,請應買人注意。
5‧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建物面積】
1‧桃園市楊梅區民富路一段366巷21號,建號274,2層樓加強磚造,1層:41.25,2層:55.55,騎樓:14.30,持分全,合計:111.10㎡(重測前:上陰影窩段411建號)
2‧同號(未保存),建號478,3層:51.15,1層雨遮:11,3層陽台:4.4,持分全,合計:66.55㎡(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謄本資料 [謄本]:總坪數33.61坪<@19.9>[主建坪33.61坪],另增建坪20.13坪(建號:478)[加強磚造/住家用]
●前次移轉日:108.6.26,玉山商銀,查封日:112.9.5
●他項權利:1‧玉山商銀,411萬,設定日:110.6.9
●它項權利:1‧和勁企業,120萬,設定日:111.12.5 [完工日: 070 . 02 . 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