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母親陳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居住使用,拍定後連同土地作為建物之基地部分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2‧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給付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建物面積】
1‧桃園市楊梅區民富路一段366巷26弄15號,建號295,2層樓加強磚造,1層:39.50,2層:39.50,持分全,合計:79.00㎡
2‧同號(未保存),建號480,1層:4.75,3層:40.5,陽台:15,持分全,合計:60.25㎡(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謄本資料 [謄本]:總坪數23.90坪<@32.2>[主建坪23.90坪],另增建坪18.22坪(建號:480)[加強磚造/住家用]
●前次移轉日:104.8.28,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查封日:113.4.10
●他項權利:1‧新光商銀,114萬,設定日:105.11.24 2‧新光商銀,84萬,設定日:105.11.24 3‧新光商銀,120萬,設定日:109.5.20 4‧新鑫股份有限公司,120萬,設定日:112.3.13 [完工日: 070 . 02 . 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