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件拍賣標的雖均為第三人占有中,但皆為查封後始行占有,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5‧依不動產謄本所示,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築完成日期為77年2月15日。另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本件拍賣土地屬「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82年7月7日)」範圍內之第二種住宅區。清水段8279建號建物,建物外觀有鐵皮所圍,維護與保養狀況普通。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非屬列管輻射屋;訪查周遭鄰居稱未曾聽聞有發生或發現其他相關影響價額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惟對於其陳述之真實度,查證上確有困難。至有無嚴重漏水,因無法進入室內勘查,故無法得知等等。
6‧新北市土城區清水段827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3年5月3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33205730號函所示,該建物乃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7‧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謄本資料 [謄本]:總坪數65.29坪<@41.7>[主建坪63.13坪,附屬坪2.16坪],另增建坪26.81坪[RC造/住家用]
●前次移轉日:77.2.15,富威國際投資,查封日:106.6.30
●他項權利:1‧合作金庫,1200萬,設定日:104.1.5 [完工日: 077 . 02 . 15]